双方约定股权转让,中途发现对方隐瞒公司债务情况,能否以此为由,撤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经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备案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无效。本案中在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张某故意隐瞒某科技技术公司存在500万元外债事实,未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终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张某返还李某80万元并赔偿李某的合理调查费用10万元。李某也因参与签订“阴阳合同”并司法建议税务稽查。
法帅网在此友情提醒:股权转让应尽量避免签订“阴阳合同”,对于转让股权的涉事公司,要提前做好企业背调工作,了解企业真实运营信息,公司账目,涉诉信息等。同时,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要求转让方出具《承诺函》,并明确违约及违约赔付计算标准。
1、免费咨询的回复内容是平台法务基于咨询者提交的咨询信息结合对相关法律条例的理解给出的回复信息,仅供参考,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2、提交咨询时,请勿涉及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任何个人信息,如:真实姓名,电话号码,住址,银行账号等信息。
3、为了更快,更准确解决问题,允许平台推荐律师和我联系。
友情链接:
中国法律服务网Copyright @ 法帅网 版权所有 ICP:苏ICP备2021053723号-13 技术支持: 明图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