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逾期了,银行能否直接把欠款人当初申请贷款时抵押的房产拍卖?
2024年,张某因经营企业需要资金周转,于是将其名下市值18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某银行,借款15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但张某仅偿还6个月利息后便停止还款。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抵押权,拍卖房产优先受偿。
经过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现因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停止还款出现违约,银行在多次催收未果情况下,提起诉讼,要求实现抵押权,拍卖房产并优先受偿权,此举并无不当。被告对此不服并称抵押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经法院调查得知双方已经依法完成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法院在此不予采纳被告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确认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剩余本金及合同约定的利息,银行对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需扣除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债权份额 。
法帅网在此友情提醒:涉及到房产抵押类合同的,如果仅有签订合同 ,但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债权人无法优先受偿。如果房产为夫妻共同拥有的,需要配偶当面签字同意抵押,否则可能会存在抵押无效的风险。同时,也要核查抵押物目前的权属问题,避免“假抵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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