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手持公证遗嘱办理房产过户,被要求先征得姑姑同意?男子不服起诉至法院
2023年4月杭州市民李老先生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其独生子小李持公证 遗嘱办理房产过户时,被要求需征得姑姑同意(老李妹妹),原来李先生母亲(小李奶奶)仍健在,小李对此不服,明明遗嘱中声明这套房产留给自己,为何办理过户需要姑姑同意,于是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解认定:李老先生去世前对房产做了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层级。本案中,小李根据遗嘱办理房产过户并无不当。但是,小李的奶奶依然健在,按照《民法典》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参与遗产分配。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小李的奶奶已经85岁高龄了。最终经法院调解:房产由小李继承70%并折价补偿姑姑代奶奶所持份额,属于奶奶的30%份额由姑姑作为监护人代为管理。
法帅网在此友情提醒: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独生子女并非唯一继承人,需注意在世的祖辈继承权。房产继承时应同时查询被继承人档案确认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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