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孩子上学购买学区房,签了购房意向书,也付了定金 ,卖方竟然以配偶不知情为由后悔?
2023年暑假期间,为了孩子能上重点小学,张先生通过中介看上了李先生挂牌的所属重点小学的学区房,于是中介约了双方一起现场看房,张先生对房子比较满意,当场和李先生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并支付了20万元定金,约定7天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次日李先生给张先生发消息称“配偶不知情”不同意把房子卖了,并称定金条款无效,张先生对此不遵守契约行为很愤怒,一气之下把李先生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定:李先生作为房子卖方,张先生作为购买方,双方实地看房满意,并当场签订《购房意向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表诚意张先生当场付了20万定金,双方口头约定7日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法院在此认定意向书加定金具备定金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李先生以“配偶不知情”为由拒签购房合同,此理由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李先生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预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 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李先生赔偿张先生40万元。
法帅网在此友情提醒:对于涉及购房类等情况,一定要做好购房合同审查,定金四要素确认(书面形式+明确定金性质+实际交付+不超主合同标的20%)并核查房产权属,明确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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