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孩子上学购买学区房,签订买房合同并约定卖方户口转移期限,最终钱付了,户口也没转进去,孩子也没上成学。
2023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李女士为了孩子上学通过某中介购买黄女士名下学区房,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卖方需在2023年8月30号前完成户口迁出”。王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50%首付款,到期后发现黄女士仍未将户口迁出,导致孩子错过报名时间,没有顺利入学。经过沟通,黄女士以“原户籍地政策限制”为由解释,李女士不接受,遂将黄女士诉至法院。
经过法院审理认定:李女士与黄女士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关系明确,且受法律保护。李女士按照约定支付50%首付款已经履行约定,黄女士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黄女士没有按照约定时间限制迁出户口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黄女士退还李女士首付款并赔偿李女士中介费,房屋差价损失等共计28万。
法帅网在此友情提醒: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约定房产户口问题,过户时间问题,同时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赔付标准,可以找房产专业律师审查合同。保留好看房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备将来维权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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