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采购电子芯片,供应商如期供货,抽检发现存在瑕疵,导致生产线停工,就损失赔偿问题,引起纷争。
2023年7月,某科技公司与某电子原件生产公司签订《电子元件采购合同》,合同约定采购数量2000套(单价400元),明确电子元器件要符合质量标准。某电子公司按期供货后,某科技公司进行抽检发现12%产品存在瑕疵,为此导致生产线停工3天。于是委托第三方公司检测,确认产品未达质量标准,某科技公司遂要求电子公司退货并赔偿因为质量问题导致的停工损失,某电子公司辩称“抽检比例不足”拒绝退货,于是双方闹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电子元件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合同对此次采购在数量,验收标准进行了约定,双方对此无异议。科技公司按时付款,电子公司如期供货,但是科技公司对电子公司供货抽检发现12%产品存在瑕疵,并委托专业机构鉴定,为此停工三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电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法院采纳“抽样检测有效性”鉴定结论,此次供货产品12%不良率超过目前大部分行业容忍标准。综上所述,判电子公司退货赔偿,包括科技公司委托三方检测成本。因产品问题,导致停工三天,按照日均产值乘3计算。货款共80万,合理开支共13.4万。
法帅网在此友情提醒:企业对外签订采购合同等法律文件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明确验收标准和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公式,对于原始发货,收货,验收等文件单据注意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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