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入职时间短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受伤,负责人竟然以“临时工自愿承担风险”理由拒绝申报工伤?
2024年3月,王某入职某机械加工厂从事操作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5月11号,王某在操作机器时因机器年限过久,某些功能异常导致手指被截断。工厂负责人以“临时工自愿承担风险”为由拒绝申报工伤,仅仅是给了4000元医药费,王某对此不服,向人社局申请工伤 认定,并同步提起劳动仲裁。
王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同时,一并提交了自己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车间内工作监控,平时自己上下班打卡记录,工资打卡记录,还包括几位好心工友的证人证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人社局随即认定王某为工伤,并出具工伤认定书。
劳动仲裁委核查王某提交的证据材料也认定:王某与机械加工厂双方系劳动关系,且工厂未缴纳工伤保险,判赔医疗费,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共19.6万元。
法帅网 在此友情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受工伤也要及时为员工申报。用人单位30天内未申报的,劳动者也可以自行申报。工伤维权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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