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研发的工业软件被别的工业机械公司盗用,对方以“仅内部试用未商用”为由想要免责,法院会支持吗?
2024年3月,上海某科技公司发现其公司自主研发的一款工业设计软件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被上海一家机械设计制造公司盗用,擅自安装在20台办公电脑内,于是起诉至上海知产法院,要求上海机械设计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经过法院审理认定:原告提供了软件日志,版权登记证书等原始开发证据,证明其对这款软件具有软件著作权属。被告辩称“仅仅是内部试用并未商用”,但是未能提供软件合法来源权属证明文件,且法院在调取证据时发现其公司员工存在多次使用软件为客户提供服务,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软件著作权涵盖复制权,发行权。被告未经许可并安装构成侵权,无论是否产生盈利。综上,被告侵权行为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等总计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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