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科技公司,开发一款教育类APP,上市不久后,发现竞争对手未经授权擅自复制核心源代码和模仿部分页面界面设计,导致众多家长和学生错认。于是,收集侵权证据,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禁令,停止侵权行为。
2025年,浙江杭州某科技公司“智学软件”开发了一款教育类APP“学习通”,内含独创算法代码,上线后迅速获得广大家长和学生认可。不久,公司发现深圳某竞争对手“快学科技”未经授权,在其上线的APP“优学宝”中复制了“学习通”的核心源代码和部分页面界面设计,导致很多家长和学生错认。智学软件立即收集证据,包括代码比对报告、下载量数据和第三方权威技术专家鉴定,证明“优学宝”存在实质性相似侵权。为避免损失扩大,智学软件向广州知产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裁定:快学科技立即停止侵权APP下载和传播等侵权行为,并删除相关服务器数据。
法院经初步审查智学软件提供的侵权的证据,裁定支持智学软件的诉前保全申请。
1.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快学科技的行为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证据显示其APP源代码与“学习通”存在高度相似。
2.且快学科技的部分参与研发的工作人员此前接触过智学软件公司的源软件代码。
法院责令快学科技立即下架“优学宝”APP,删除所有侵权内容。
裁定生效期间,快学科技需每日报告执行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强调,软件著作权包括阻止未经许可复制或传播的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指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1.软件开发,代码编写等高新技术企业应定期备份源代码并及时向国家知产行政部门登记著作权,便于侵权时快速举证。
2.发现侵权后,立即收集代码比对、下载记录等证据,并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尽量减少损失。
3.公众使用软件时,应从正规渠道下载,认清软件公司权属等信息。
法帅网建议: 涉及软件开发,代码编写等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或者负责人,企业要及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防止代码泄露。若遇涉及知产权属或者侵权纠纷,咨询专业知产律师。
说明:本文是作者基于生活经验和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编写而出,可能具有局限性。不针对某一具体案件,也不构成法律意见,更不可作为胜诉案例证据出示。案件判决结果,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证据等综合情况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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